发布日期:2024-12-23 浏览次数:
大型工业洗衣机厂家直销咨询分享山东洗衣店消费争议解决办法
山东省洗熨(洗染)行业消费争议处理办法
一、为维护本省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洗熨(洗染)行业经营行为,公正、公平、合理解决洗熨(洗染)行业出现的消费争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结合本省洗熨(洗染)行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凡在本省从事洗熨(洗染)行业的经营者均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
三、经营者营业执照应当悬挂在店堂醒目处,且明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接受消费者监督。
四、在承接被洗衣物时,经营者检查后应当将衣物上的污渍、磨(破)损、色泽程度、坚牢度、虫蛀霉变、缺漏件等残缺或瑕疵状况,以及洗涤后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向消费者当面告知并在洗涤凭证上注明,由双方签名确认。如发生漏检等情况,必须在两天内(以洗涤凭证的日期为准)与消费者取得联系,由消费者书面确认再洗涤,否则由此所产生的后果由经营者承担。
五、消费者送洗衣物时可自主选择非保价洗涤或保价洗涤,选择非保价洗涤的,洗涤费按非保价洗涤标准收取;选择保价洗涤的,洗涤费按消费者申报保价金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5%)收取,但不低于非保价洗涤的收费标准。
六、经营者采用的洗涤方式,应当事先征得消费者的同意,并在取衣凭证上注明。
七、消费者领取洗后衣物时,经营者应当提醒消费者现场检验洗后衣物的质量和数量,如发现问题应当场提出。属保价洗涤的消费者当场检验衣物的质量和数量,如无异议办完领取手续离店后,则视作保价洗涤协议全部完成,互不承担责任;属非保价洗涤的消费者离店后如发现衣物存在漏检的因洗涤所造成的质量问题,必须在两天内(以实际取衣物日期为准)向经营者提出,经营者应给予返工。
八、衣物经洗涤后未能达到洗涤标准的,经营者应给予免费返工,返工一次仍未达到质量要求的,经营者应退还洗涤费给消费者,洗前已声明不能去除或只能尽量去除的污渍除外。
九、衣物经洗涤后如造成局部损坏的,经营者应给予修复,对经过修补、不能修复或丢失的衣物,经营者应按下列方式赔偿给消费者:
(一)消费者选择非保价洗涤的,如洗涤后衣物出现洗涤质量问题,经修补仍有穿着价值的,经营者应按该衣物洗涤费的1~6倍金额赔偿,不能修复或丢失的,经营者应按该衣物洗涤费的1~20倍金额赔偿,但不得超过衣物的实际价值(衣物的实际价值:衣物穿用一年内折旧20%、穿用两年内折旧40%、穿用三年内折旧60%,但最多折旧率不得超过70%,年限以购物发票日期为准)。
(二)消费者选择保价洗涤的,如洗涤后衣物出现洗涤质量问题,经修补仍有穿着价值的,经营者应按该衣物保价金额的5~25%赔偿,不能修复或丢失的,经营者应按该衣物保价金额的全额赔偿。”
十、对于可拆洗的衣物按单位(件)计件,若其中的1件发生差错只按1件赔偿。套装衣裤的比例为7︰3,其他套装为6︰4,长套裙上衣与裙子的比例为4︰6,3件式成套衣物的比例为5︰3︰2。
十一、凡属衣物质料或衣物制作本身存在质量问题,或因衣物标识的指引方式错误而消费者仍要求按衣物标识的指引方式洗涤,或按消费者指定的洗涤方式洗涤,造成衣物在洗涤后出现缩水、脱线、褪色、串色、搭色、粘合衬起泡等现象,经法定部门鉴定,如不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不予赔偿,但有义务为消费者提供相关证明并协助消费者向经销商索赔。
十二、洗涤服务中出现难以认定的质量争议问题,可将洗涤衣物送有关法定部门鉴定。经营者与消费者签订鉴定协议书,鉴定费由提议方先行垫付,最终由责任方承担。
十三、经营者不能按约定日期交付衣物给消费者的,应及时通知消费者并按实际情况另行约定交付期限,逾期(含到期未及时与消费者沟通的)仍不能交付的须补偿消费者每件每天1元人民币的补偿金。消费者未能按约定日期取衣物的,经营者有义务提醒消费者,自通知之日15天后,消费者仍未取衣物,逾期经营者可向消费者收取每件每天1元的保管费,逾期6个月以上的未取衣物,应视为消费者自动放弃此衣物的所有权,经营者有权自行处理该衣物。”
十四、经营者应按照衣物上的洗涤标识进行洗涤操作,没有洗涤标识的须征得消费者同意的洗涤方式操作。消费者特殊要求的洗涤方式须注明,并经消费者签字认可。不得以水洗冒充干洗,或未洗冒充已洗等欺诈行为。如有发生,应按《消法》规定,退还消费者洗涤费,并增加赔偿其洗涤费一倍金额。造成衣物损伤的,另按第九条赔偿。
十五、消费者与经营者发生争议未能协商解决的,可由山东省家庭服务业协会协商、调解处理,也可向山东省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行政部门申诉,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六、本办法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相符,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十七、本办法由山东省消费者协会、山东省家庭服务业协会制定并负责解释。
十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山东省家庭服务业协会